投标报价低于最低工资,属恶意低价竞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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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工资≠废标:别让这个误区害你丢掉项目

在招投标实践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常识”:只要投标人报出的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应该立刻废标。不少投标人战战兢兢,甚至部分评标专家也对此深信不疑。

但真相是——法规从未这么写过。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财政部87号令,都没有把“低于最低工资”列为法定废标情形。相反,法规明确禁止采购人设置“最低限价”。如果把最低工资当作报价的硬门槛,本质上就是在变相设立最低限价,反而涉嫌违规。

那法律逻辑到底怎么走?很简单:《劳动法》管的是中标以后实际用工时是否依法发工资,而投标阶段做成本测算、报什么价格,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评标委员会真正要判断的是两件事:报价合不合理将来能不能按承诺履约,而不是机械地核对数字有没有踩到最低工资线。

2026年新规落地:监管不再走过场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已经把对“异常低价”的监管拧紧了发条,形成三个闭环:

  • 评审环节卡死:评标委员会对低价投标的说明要求变得非常严格,过去那种写两行字糊弄的做法不再被接受。
  • 履约环节盯牢:中标以后一旦实际发放工资低于投标承诺或低于法定标准,就不再只是劳动监察罚款的问题,会直接触发政府采购领域的失信惩戒——轻则罚款,重则市场禁入。
  • 采购人连带追责:如果采购人在验收阶段没有发现并处理这类问题,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想靠“先低价中标,再压低工资”的侥幸心理,空间已经基本归零。


三条行动指南,照着做就对了

第一,报价前先把招标文件“翻个底朝天”。
逐字逐句找出所有涉及人员成本、工资支付的条款。如果发现表述模糊、前后矛盾或者不合理的要求,必须在质疑期内提出澄清。这是成本最低、回报最高的风险控制手段。

第二,提前备好一套“合理性证据包”。
如果你的报价因为合理原因确实偏低,不要等到被质疑了再手忙脚乱。提前准备并装订成册:成本明细测算表、技术创新或管理增效的专项说明、以往类似项目的履约证明、加盖公章的《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承诺书》。评审现场,它就是你的护身符。

第三,中标后守住最后的底线——履约台账。
中标不是终点,而是开始。必须建立清晰可查的工资发放台账,每一笔支付都要有据可依、随时可调取。一次因工资问题引发的投诉或举报,足以让企业登上政府采购“黑名单”,损失远超一个项目的利润。

真正的风险,从来不是报价数字本身,而是你解释不清楚那个数字为什么合理,以及到了履约阶段你根本兑现不了自己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