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节选自(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认为被告相关软件的文档抄袭了其xxxAI白皮书和xxxAI说明书,进而推定也抄袭了其AI软件,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xxxAI白皮书和xxxAI说明书均不属于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文档的内容基于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推定在程序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一审对xxxAI说明书属性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其余维持】
最高法院认定:
1、xxxAI白皮书和xxxAI说明书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文档
xxxAI说明书具体介绍了涉案软件的登录界面和功能界面,对功能界面中的8个模块的具体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解析,并配以涉案软件所对应的功能界面截图、程序代码截图和执行结果截图。xxxAI白皮书的内容主要为机器学习的概述、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常用算法和软件应用前景的介绍,缺乏针对涉案软件的内容。因此,xxxAI说明书描述了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主要内容、技术框架、核心功能、使用方法等,并配以相关图表,其内容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而xxxAI白皮书则缺少针对涉案软件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文档的要求。在实际使用中,xxxAI白皮书也主要用作企业市场宣传,而提供给用户、指导用户如何使用涉案软件的是xxxAI说明书。综上所述,涉案文档中的xxxAI说明书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软件文档。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文档(xxxAI说明书和xxxAI白皮书)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文档,系对xxxAI说明书属性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2、xxxAI白皮书和xxxAI说明书中的内容,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被诉侵权文档和涉案文档均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据科学平台的产品介绍或使用说明,上述数据预处理、模型创建、模型评估等步骤系数据科学领域的常规数据处理流程,核心算法中所列举的深度学习、随机森林模型、梯度递升模型、朴素贝叶斯、广义线性模型、K-Means、主成分分析、广义低阶模型等算法也属于数据科学领域中广泛采用的算法,涉案文档中的相关内容系对上述数据处理流程和算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功能的介绍,介绍内容属于数据科学领域的惯常表达,并未对涉案软件的具体功能和具体应用展开针对性描述,尚不构成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的表达,而非被表达的思想本身。结合本案情况,选择何种算法构建数据科学平台属于思想层面,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涉案文档中有关算法介绍的分类和排序系数据科学领域介绍机器学习算法的常见分类和排序方式,算法介绍内容也系行业内惯常表达,因此,相关内容的表达并不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