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AI相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广告等法律问题汇总分析
当前AI发展如火如荼,已经从“能说会道”发展到“能行会动”,但随之而来的是与AI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笔者将近期与AI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如下:
一、著作权
(一)美国法院:纯AI创作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媒体报道,2026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一起涉及由AI生成的作品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表明其认可“纯AI创作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这是一起因著作权登记引发的案件,其实先前在美国也有类似的案件,笔者有过介绍:
先前案件的起因是原告通过AI创作图片(给图片命名为:离天堂最近的入口),然后到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但美国版权局不给登,因为美国版权局认为只有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原告愤而起诉,一审判决支持版权局的决定,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进一步认定:作品必须源自人类;作者必须为人类;机器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雇员。可以说近期的案件,美国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
笔者在先前的文章也提到过,美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与中国不同:在美国,著作权登记是强制登记而不是自愿登记,尤其是你要提起著作权诉讼,那么在起诉之前就必须到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而且美国版权局对申请是进行实质审查,而在中国著作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比如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的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源代码是否够60页,每页是否够50行,代码里面如果有版权声明,写的是不是申请人的名字,而不是其他人。
(二)德国法院:AI模型训练侵犯复制权
根据媒体报道,德国“音集协”起诉OpenAI在训练大语言模型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其管理的德语歌词作为训练数据,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理由:被告AI模型在其参数中“记忆“了涉案歌词,从而形成了“固定”且“能被感知”的复制件。
OpenAI辩称:AI模型训练时不会存储或复制特定的训练数据,其参数所表征的只是基于整个训练数据集所学习到的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AI模型训练数据使用符合有形固定且能被感知、可重复再现的“复制权”构成要件,认定被告侵犯复制权。
(三)中国法院:AI模型训练数据构成合理使用?
(2024年)杭互奥特曼案一审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设与发展,需要在输入端引入巨量的训练数据,其中不可避免会使用他人作品。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原则上应是用于学习分析在先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语言特征、特色风格等内容,从中提取出相应的规则、结构、模式、趋势,便于后续转换性创作新作品。该种使用行为聚合大量作品作为分析样本数据进行提高作品创作能力训练,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一般情况下数据训练只是对语料数据作结构特征分析时暂时保留了在先作品,数据训练及生成过程中也未将在先作品展示给公众,因此,本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对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奥特曼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系著作权法评价范围,本案二审中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其仅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上诉,且前述行为实施主体为平台用户而非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故本院不再评述。
二、不正当竞争
(一)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媒体报道,2025年12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浙江首例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是电商领域公司,被告李某是百度百家号创作者,李某使用某AI平台生成一篇题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称“某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原告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是其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随后,李某自行添加带有原告公司标识的配图,并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上。实际上,文中公司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原告公司认为文内含有严重失实信息,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商业信誉与竞争利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庭上,李某辩称,涉案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某AI平台生成”,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但这恰恰要求使用者必须承担起最终的“把关”责任。特别是像李某这样拥有数万粉丝、通过商业推广营利的自媒体运营者,更不能以内容为AI生成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李某对AI生成内容不仅要审核,还要标识,最终判决被告在其账号内连续3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3万元。
(二)使用“DeepSeek本地部署”“ChatGPT在线”等字样攀附、混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案例,部分公司使用“DeepSeek本地部署”“ChatGPT在线”等字样的软件、网站等,进行攀附、混淆、诱导用户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部分公司被处以6万余元的罚款处罚。
(三)通过AI爬虫爬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中院在雪球公司诉航宇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AI对法院诉讼的影响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深度报道栏目——原点,在公众号通过《AI搅局法庭》一文,展现了AI正以迅猛又隐蔽的方式,悄然冲击传统庭审规则与司法信任体系,笔者作为受访者之一,提出了AI可能会造成三重不信任-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不信任。
四、AI与数据安全、个人隐私
新京报《当AI爱人“数字猝死”,她坦言“不再想和人谈恋爱了”》的报道,描述了某AI工具因涉黄停服后,使用者们因失去“AI伴侣”的愤怒无奈,但笔者从中看到的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AI与数据安全,部分AI伴侣软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了收集用户偏好,私自调用摄像头、访问相册等方式来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还可能私自收集用户家庭关系、地理位置等信息并进行分析,以便为其提供更为真实、暖心的陪伴。
AI时代如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用户如何对AI工具运营者请求查阅、复制或删除其信息?可以说,目前AI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存在冲突的。
五、AI与搜索引擎营销
新华社公众号《AI给出的搜索结果,可信吗?》一文揭示了当前AI搜索乱象——只要有广告主愿意付费,其广告信息就能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还没有“广告”标签。
笔者认为这跟百度等搜索引擎搞的“竞价排名”无实质差异,只不过AI给的搜索结果不会标注“广告”,对普通用户的误导性更强、危害更大。
这种不是AI幻觉,而是AI运营者有意为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