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属于技术秘密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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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求行政保护,提供了合法依据。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规定》中有关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一、“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属于技术信息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解读:该条规定,明确了“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可以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为软件开发企业通过行政保护源代码等技术秘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对于“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工作场景中的保密措施给出指引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

(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三、“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均属于入侵对象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下列情形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手段:

(三)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或者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四)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

四、“高薪职位”属于“引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下列情形属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怂恿、指使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通过物质奖励或者职位许诺等非物质奖励诱导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

(四)其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自行研发不属于侵权

第十五条下列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

(二)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

(四)基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