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核心政策(按时间线)
1.1 2020-2021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两项核心内容:一是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若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超过400万元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需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1.2 2022年:《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022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进一步细化: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若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起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1.3 2023年:《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该文件有两项关键调整:一是将“超过40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预留40%以上份额给中小企业”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二是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4 2024年:国务院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方案明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其中“超过40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预留40%以上份额给中小企业”的政策,进一步延续至2026年底。
二、地方层面:31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标准(20省明确400万以下免公开招标)
2.1 31省采购目录更新整体情况
近期,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发布2025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20个省市区明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无需公开招标”,具体涵盖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云南、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
2.2典型省份招标标准示例
• 广东省: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号),该通知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400万元。
•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无需公开招标。
• 浙江省:通过《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设定为400万元,2023年起执行。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发改委明确)
3.1核心政策文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三项核心文件明确“必须招标”的项目边界,分别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2018年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2018年发布),以及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3.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分为三类,具体范围如下:
• 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涵盖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3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即需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
• 同一项目中可合并的采购,合计估算价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需整体招标。
3.4 2020年补充解读(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2020年的补充通知对关键概念和执行标准进一步细化:
•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定义:参照《公司法》,包括出资额/股份占比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可影响决议的情况;国企通过投资、协议可支配项目的,也属主导地位,国有资金比例按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 总承包招标标准:总承包项目中,施工、货物、服务任一单项达规模标准(如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则整个总承包需招标。
• 规模以下项目采购要求:未达规模标准的采购,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不得强制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规执行,国企可建立内部采购制度,推进公开透明。
• 地方执行要求:各地方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与国家政策抵触,需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3.5政策修订时间节点
• 2018年3月30日: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替代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2018年6月6日:通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新增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5类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判断依据)
4.1划型核心指标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需同时参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且整体需满足“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方可归为中小微型企业。
4.2具体划型标准
•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