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必须三家投标”的说法广为流传,甚至成为许多从业者的固有认知。但深入法律条文与实践案例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典型误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三家投标才能开标”,而是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关键区别在于:法律约束的是开标条件,而非投标人数量的绝对下限。
例如,某电力招标项目开标时有3家参与,但评标时1家因报价超限被否决,剩余2家仍被认定具备竞争性,评标得以继续。这表明,评标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并非刚性指标,核心在于“是否缺乏竞争”。
进一步分析,若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法律也留有灵活空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不再招标。
某桥梁整治项目因资质要求高、协调难度大,两次流标后经多部门会商,最终获批不再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这说明,当项目具备特殊性时,僵化追求“三家”反而可能阻碍合理采购。
实践中,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场景更需关注程序合规性。首次招标流标后,招标人需分析原因并调整策略,如放宽资质门槛、优化招标文件等。若再次流标,则需评估项目性质,决定是否申请审批豁免。
某中学建设项目因电子标书硬件码雷同否决两家投标人后,剩余投标人仍满足评标条件,项目顺利推进。这提示我们,评标阶段的竞争性判断比投标人数量更重要。
对于从业者而言,需破除“三家迷信”,转而关注两个核心:一是开标阶段的程序正义,确保投标人数量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评标阶段的实质竞争,避免因形式标准否决合理投标。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替代方式,或许能更高效地完成采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