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和申报?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一)先进行合伙企业层面的计算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进行法人合伙人层面的计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人合伙人如何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为对法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应分得所得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增设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说明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
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申报表填报范例
2020年10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与几个自然人成立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合计实缴出资1亿元,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比为70%,合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2023年合伙企业实现所得1000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法人合伙人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合伙协议,法人合伙人应分回700万元,因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第2列“税收金额”应填报700万。合伙企业当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500万元,法人合伙人分回35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当年投资收益。同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50万。
法人合伙人A公司《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案例分析:
(一)
问: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请问法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
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例如:一家合伙企业A,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B,份额占比60%,该合伙企业A2022年实现经营所得1000万元。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其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法人合伙人B,由其将分得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法人合伙人B应纳税所得额1000*60%=600(万元)。B企业2022年未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
报表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账载金额中填入0,税收金额填入600万元,纳税调增600万元。
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对其产生的利润各合伙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各法人合伙人不得以未实际收到为由拒绝。
(二)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如何进行分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
问: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息、红利的分配收入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四)
问:如果合伙企业产生的亏损,分配给法人合伙人,能否计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所得抵减其当年的盈利?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C,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D,份额占比60%,C企业2020年亏损-500万元,按照比例应划分300万元的亏损。2020年法人合伙人D盈利3000万元。
**注意:**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300万元抵减其盈利3000万元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居民企业有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居民企业对于合伙企业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方法,相关的收益是否已计入当期损益;
2.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确定从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
3.对合伙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与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益差额进行纳税调增、调减处理。当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可按投资成本的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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