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首例 “搜索提示词” 算法侵权案宣判:网络平台权责界定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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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浪潮汹涌的时代,网络平台的算法应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受到关注。近日,首例 “搜索提示词” 算法侵权案落下帷幕,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为网络平台在算法应用中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一、案件聚焦:新能源公司的维权之路

深圳某科技公司,一家专注于新能源领域开发、设计等多方面业务的企业,在网络世界遭遇了名誉侵权的困扰。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十余篇涉案文章及视频,其中包含诸如 “真 ** 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 等极具攻击性的言论。不仅如此,在这些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 “搜索” 部分以及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时,竟出现 “骗局”“被骗” 等搜索提示词。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一的言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而被告二在明知被告一侵权的情况下,通过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提示词条,客观上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和不良影响,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二、各方答辩:侵权与否的激烈交锋

  1. 被告一夏某某:夏某某辩称自己此前对原告并不熟悉,涉案文章及视频内容针对的是原告的代理商,而非原告公司本身,所以原告并非适格主体。并且,他还指出在涉案文章及视频发布后,原告的经营状况良好,营收持续增长,这足以证明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则强调,涉案文章下方 “搜索” 部分中包含原告名称的 “骗局”“被骗” 等搜索提示词条,是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不断更新变化的,这仅仅是客观反映了过去一定期间内用户的搜索词内容与频率,算法运行本身并无实质性的侵权目的,并非平台主动发起,且无人工参与审核,平台也不会因此盈利。此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已经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坚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多维度剖析定乾坤

  1. 名誉权主体认定:品牌商誉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连,虽然涉案文字、视频等内容未明确指名道姓,但足以让社会一般人理解为指向原告的品牌。在公众的认知中,通常会对品牌和相关企业主体作整体性评价,不会刻意区分企业经营主体与经销商等。一旦涉案内容构成侵权,原告品牌的商誉必然受损,进而导致其名誉受到相应损害。所以,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2. 被告一侵权判定:言论超出界限 被告一在涉案文字、视频中多次提及原告字号、品牌,且围绕原告业务模式争议展开言论。尽管从原告的澄清声明可知被告一所述事实有部分属实之处,并非完全捏造,但在事实陈述之外,被告一的意见表达却存在严重问题。从评价内容、观点修辞、行为定性程度等多方面来看,其诸如 “真 ** 是骗子” 等表述用词明显不当,缺乏事实依据,远远超出了正常批评的范畴,属于侮辱性、贬损性言论。这些言论无疑降低了原告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3. 被告二连带责任判定:通知有效性关键 针对被告一发布在被告二平台的侵权内容,原告仅在其中一条文字内容的评论区留言,而非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投诉举报通道提交侵权信息与证明材料。这种方式使得平台在海量信息中难以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信息,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二发出了有效通知。基于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或明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4. 被告二搜索提示服务判定:多因素综合考量

算法生成机制: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平台常见服务类型,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一般由平台基于用户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及衍生统计数据,利用特定算法处理生成,是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结合的应用场景。本案中,涉案搜索提示是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平台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严重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

审核可行性分析:考虑到平台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的特点,要求被告二对搜索提示词一一事先审核是否侵权,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仅成本高昂,而且难以实现。况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辨别判断,相比色情暴力等内容,其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验证审核,已超出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属于不合理地扩张平台的注意义务。

服务目的与盈利性:搜索提示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非直接以营利为目的。

事后义务履行:被告二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不存在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具有算法解释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了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问题,完成了举证责任,可视为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四、裁判结果与深远意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夏某某向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404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的判决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李文超所说,本案是首例因 “搜索提示词” 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例,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通过举证责任转移将涉案提示词的算法原理的解释义务赋予平台,为 “算法解释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适用提供了范例,同时也强调了要平衡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解释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指出,本案基于 “搜索提示词” 这一算法具体应用领域,明确了技术过程的自动化定位,合理确定了搜索服务提供平台的注意义务,强调其在履行事后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扩大的同时,也要在司法程序中承担针对算法技术的解释说明义务,为完善算法治理体系、建构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场景范例。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英程也表示,法院通过向平台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解释义务的方式,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纠纷,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树立了可借鉴的标尺,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意义非凡。

这一案例为网络平台在算法应用中的合规运营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维护自身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让我们共同期待网络空间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