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洪某华是驴某某旅游网的创始人,与张某平就代笔创作《旅游,得IP者得天下》(以下简称涉案书籍)进行沟通协商。张某平在多次表达强烈“代笔”意愿的同时,提出了各项回报要求,洪某华以提供便利、辅助支持等方式促成“代笔”成果顺利成书。双方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涉案书籍初稿、过程稿及定稿中,均载有“洪某华著”字样。张某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为涉案书籍的作者,并享有完整著作权,同时要求洪某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涉案书籍的著作权归张某平享有,并要求洪某华支付张某平4771.22元,驳回张某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洪某华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 明确委托创作著作权归属约定的认定:在没有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委托创作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应通过口头约定严格把握。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即使委托人提出了著作权归属意向,但受托人在回复中没有明确同意,即不能将该聊天记录视为双方就著作权归属达成了合意。关于书稿均署名委托人可否视为双方确定了著作权归属,当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为创作出一本将“委托人”署名为作者的书籍时,将“委托人”署名为作者系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以此推定受托人同意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
- 明确具有个人属性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涉案书籍内容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与个人自传、公文报告或讲话稿情况类似,应认定涉案书籍的著作权属于洪某华。
四、案件启示 本案提供了关于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认定的重要参考,特别是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口头约定、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同时,本案也强调了个人属性作品著作权认定的特殊性,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