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例,涉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公司)作为专利权人,针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1. 四川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公司是“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同时也拥有相关技术秘密。
诉讼过程:
· 四川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分别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并判决停止侵害,部分支持了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四被告共同故意侵权,需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执行和解:
· 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推进当事各方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纪录。
典型意义:
· 该案是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
社会影响:
· 该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保护的力度,也体现了对各类企业的平等对待,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这起案件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对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