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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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利维权案例,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案件背景

1. 徐某是专利号为200410049491.5、名称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

该专利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案件过程

· 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路宝公司认为,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该装置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二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且路宝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

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 本案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

该案件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时,对于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