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标准必要专利(SEP)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 标准必要专利通常指那些实施某个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然涉及侵害某个专利权,则该专利对该技术标准而言是必要的。
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需要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性(Non-discriminatory)的条件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使用其专利,这通常被称为FRAND原则。
专利披露要求: 标准化组织往往要求其成员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其拥有或控制的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以FRAND条件许可他人使用。
默示许可: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可能被视为默示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
禁令救济限制: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已作出FRAND许可声明,因此在侵权成立时,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对标准实施者颁发禁令,除非标准实施者存在恶意磋商等“反向劫持”标准的情形。
许可费率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可能涉及多种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和假设性协商方法。比较方法涉及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予不同被许可人的许可费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待遇。假设性协商方法则考虑专利技术对标准的贡献、权利金堆叠问题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许可费率。
侵权判定: 在侵权判定中,法院将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以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提供了裁判规则。
通过上述司法实践和解释,可以看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对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FRAND原则的遵守、专利披露义务、默示许可的可能性、禁令救济的限制以及许可费率的合理确定等多个方面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