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宣传时使用其他品牌的名称或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商标的相似性:如果使用的品牌名称或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高度相似,那么可能构成侵权。
-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如果使用其他品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那么可能构成侵权。
- 混淆可能性:如果商家的使用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品牌有关联,那么可能构成侵权。
- 正当使用:如果商家的使用是出于描述性的目的,例如说明商品的用途、功能、真实来源等,并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
- 地域性:如果商家的使用是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内,那么可能构成侵权。
- 使用意图:如果商家的使用是善意的,例如只是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与该品牌商品的兼容性,并且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
商家在使用其他品牌的名称或商标进行宣传时,应谨慎行事,最好是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避免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