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区别:药品通用名称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需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商标则包括固定样式的文字或图案,通常可能与商品名相同。
- 药品商标的注册要求:药品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的显著性:注册商标需要具备显著特征,不能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 药品商标的保护:药品商标的保护包括防止商标侵权、维护商标专用权等。药品商标的近似判定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遵循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标准。
- 药品行政保护: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受到专利保护的外国专利药,中国提供了行政保护。这一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从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确保药物商标的合法注册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