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商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涉及到商标权与名人姓名权的保护问题。
案件背景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是一家中国的体育用品公司,成立于1984年。该公司在1997年开始使用“乔丹”商标,并在2000年正式注册了“乔丹”商标。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著名的NBA篮球明星,他认为乔丹体育的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在2012年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相关商标。
案件过程
1.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商标的申请,理由是这些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然而,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认为“乔丹”是一个普通的英美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2. 一审和二审
迈克尔·乔丹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乔丹”与“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因此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乔丹体育的“乔丹及图”商标。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乔丹体育的“乔丹及图”商标,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乔丹体育被判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并赔偿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5万元。
案件影响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该案展示了中国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名人姓名权的重视和保护,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对企业商标注册的警示:该案提醒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避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商标法适用标准的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企业品牌策略的影响:乔丹体育的商标纠纷对其品牌形象和市场策略产生了重大影响,迫使其重新审视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策略。
结论
乔丹体育商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不仅展示了中国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为企业在商标注册和品牌建设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通过该案,企业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合规性,避免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和市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