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树集团与“椰脉”牌椰子汁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中,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椰脉”牌椰子汁,其商标标识与椰树集团的“椰树”椰子汁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椰树”椰子汁有关联。椰树集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及特有的包装、装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进行了仔细比较,发现两者在颜色、商标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等方面高度相似,且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足以误导消费者
。因此,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椰树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的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8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