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通过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如下:
- 案件背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用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等是多项医疗设备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这些公司为保护其软件作品,设置了IST安全认证系统、密钥(加密狗、SSA等)、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
- 侵权行为:被告人刘某生自2019年3月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软件及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多个软件,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2020年7月起,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经审计,刘某生通过其个人支付宝等共收取91万余元,通过刘某个人支付宝收取14万余元。经鉴定,二被告人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 法律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生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 案件意义: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刑法》对著作权的系统性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整治医疗设备维修行业乱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具有良好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