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是一个涉及商标显著性和欺骗性问题的典型案例。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和判决要点:
-
案件基本信息:
- 第3953036号“竹盐BAMBOO-SALT及图”商标由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于2004年3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非医用漱口水、沐浴液”等商品上。
-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黄某嘉纯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
诉讼过程: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 黄某嘉纯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嘉纯公司的诉讼请求。
- 黄某嘉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要点:
-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然包含多种要素,但均指代竹盐相关事物或描述商品品质、功效的词汇。在除“牙膏”之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诉争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应予维持注册。但在除“牙膏”之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
-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案件意义:
- 本案终审判决精微地按照权利人已大量使用并取得显著性的商品与未使用或未取得显著性的商品划分权利边界,分别评价了其可注册性问题。本案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判断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