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程序猿的投标课(原创)-第2章第4节-什么是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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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简单的说,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是专门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目前,在中央级有三家集中采购机构, 分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在全国的省级和地级市政府,有接近9成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由于各地政府管理体制的区别,有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中心是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的。例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副处级,加挂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集中采购数量较大的部委,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部门集中采购中心。全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超过1.5万人。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特别强调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上述规定,实际上涉及到了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管采分离”。

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部门,不参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也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这就从制度上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协调”。

    这里告诉读者朋友一个分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小技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内设于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内的一般叫政府采购处;在市财政局的一般叫政府采购科,这是行政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编制;集中采购机构是在政府部门序列中是独立设置的,一般叫政府采购中心,是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如上文所述,由于我国各地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当多的地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是事业单位;它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当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这个委或局都是行政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