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程序猿的投标课(原创)-第2章第2节-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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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市场交易中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相对于

企业的强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约束采购人利用优势地位谋取违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对采购人进行了较严格的约束。

举例来说,在某网络设备的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对于售后服务承诺有5分的分值,

并约定优惠幅度最大的供应商得最高分。这里有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了“免费赠送XXXX G流量;免费给予采购人工作人员VIP待遇;免费赠送相关配套产品”等。这就属于违规行为,相关承诺是无效的,在评审中不予评分。

提醒一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采购人既不得“索要”,也不得“接受”。所以供应商朋友,尤其是已经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千万不要画蛇添足地在后续活动中给予采购人一些没有依据的免费优惠。在实践中这很容易被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特别是落选的供应商举报为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执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