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程序猿投标课(原创)-第1章第5节-《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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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可以视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基础法律之一。同时,社会上也习惯于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称之为“去投标”;把编制采购文件统称为“做标书”。因此,有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在这里进行适当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联系在于: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使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其所要遵守的流程,也基本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也明确说明,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其中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工程类项目占整个政府采购金额规模的约一半;同时预算金额较大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个预算金额标准分别由中央和各个省根据情况确定,目前大致是在200万元至400万元。汇总起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约占整体金额的8成左右。这是《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紧密联系最主要的体现,也是社会上习惯于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称之为“去投标”最主要的原因。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在于:

一是立法初衷不同。建立招标投标制度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投融资监管;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法律属性不同。《招标投标法》偏向程序法,主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履行的各环节程序,兼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而《政府采购法》偏向实体法,主要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兼顾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流程。

三是管理体制不同,《招标投标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由国务院多部门协作管理、共同推动。《政府采购法》由国家财政部主管。

由于两法在上述三点性质上的差别,因此在内容上也可想而知有很多不同。本书的后续章节会对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