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用社会上的通俗理解,用“政府的钱”买东西就要进行政府采购。那么哪些是属于“政府的钱”呢?《实施条例》的第二条进行了说明: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在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之时,我国政府部门是有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类收入的,但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了预算外资金;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目前我国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1]进一步明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因此,全面实施预算管理的背景下,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可以认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都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财政性资金的两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一是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二是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前者主要是一些政府采购工程和PPP项目;后者主要是一些跨行业联合项目。上述类型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数量不多,读者朋友简单了解即可。
[[1]]目前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其中关于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