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三大对象之一。目前服务项目的采购规模约占全国政府采购的总规模的三成左右,已超过货物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段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可见,《政府采购法》对“服务”采取了兜底式定义,凡是不属于货物和工程的,均纳入服务范畴,因此服务项目的内涵非常广泛。
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例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另一类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如物业服务、公车租赁、后勤餐饮服务等。
提示读者朋友注意的是,服务项目相对来说进入门槛较低、所需启动资金较少,是易于创新创业者上手的领域。建议读者朋友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