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从结构上看,《政府采购法》分为9章88条。其中,第1章“总则”,主要概括表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组织方式等;第2章“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要概括表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等;第3章“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概括表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1];第4章“政府采购程序”,主要概括表述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各类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各类采购文件的内容和保存要求等;第5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概括表述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签订时间要求、履约要求等;第6章“质疑与投诉”,主要概括表述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运用质疑和投诉救济自身权益的方式;第7章“监督检查”,主要概括表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权限、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第8章“法律责任”,主要概括表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行为的界定及追责方式。第9章“附则”,主要概括表述其它几种特殊类型的采购所适用的例外规定。
整体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作用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二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促进廉政建设。
[1]目前在服务项目采购中常见的竞争性磋商,没有在《政府采购法》中直接列举,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