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从通俗的意义上讲,就是政府部门花钱购买物品或雇佣劳务。根据《周礼· 地官· 泉府》的记载,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关于政府出资购置货物的记载。随后历朝历代,在国家的统治活动中总能看到政府采购的身影。如《卖碳翁》中“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就生动描绘了封建官吏利用采购机会的巧取豪夺,也向我们间接展示了我国古代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存在。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一般认为起源于18世纪末的西方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初步形成了现代政府采购的雏形,之后美国、法国等国家也逐步设立了自身的政府采购机构,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一直伴随着财政工作的发展而发展。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逐步试点集中采购模式。以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同时也提供了权威的、法定的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知,法定的政府采购定义有四个关键概念:一是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俗称的“体制内”单位。二是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即用的钱是政府的钱、国家的钱。三是采购范围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注意这里是“或者”关系,即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或劳务,无论价格高低,均属于政府采购,要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或劳务,如果价格达到了一定标准,也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四是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最后提醒一下,本书的讲解依据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但目前在实践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对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零星采购活动也比照政府采购进行,甚至很多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也比照政府采购的有关做法制定自身的采购制度。因此本书内容不仅对有意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读者有所裨益,而且对参与其它类似采购活动的读者也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