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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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看到一篇有关素食主义的篇文,作者jeff Mcmahan认为站在素食主义者的立场,要让自己宠物不吃肉,甚至说通过基因改造的科技让肉食动物也不吃肉。wtf?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认为这已经不是极端的素食主义者了,而像个神经病。然而他给予的论证和回应让人觉得也不是那么极端,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这篇文章《The Meat Eaters》,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主张素食主义的通常原因为环保、动物权利、宗教等因素考虑

环保:素食主义者主张畜牧业制造出来的温室气体占两成、几公斤植物才能产生一公斤牛肉、增加了水源耕地的浪费和消耗,人们需要调整自身的饮食结构以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压力。如果某种程度上素食的营养质素能代替肉类的话,这种主张好像还蛮有说服力。但是以上的理由是不是足够的强力有效呢?如果有一天科技发展到能解决温室效应以及更高效低污染地生产,那么牺牲掉肉食导致的营养失衡就得不偿失了。

宗教: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素食主义者的宗教方面主张是最缺乏说服力的,但是世界上大多数素食主义者都是出于对宗教的考虑(印度有4成以上的人口吃素),佛教(不杀生)、印度教(非暴力:强调对所有生命的尊重和爱护)、泛灵论。所有有生命的动物都值得尊重,不应该受到伤害。听起来蛮不错,但是反驳的理由也很简单:老鼠蟑螂乃至细菌都有生命啊,那是不是不能用农药。这里的位在于我们如何区分不同的生命呢?尺度是什么?或者干脆一点换个方式回答,我是无神论者。

动物权利:素食主义者认为人类通过工业化地大量生产和屠宰猪牛羊给动物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人类为了食用、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并支配其生命。动物应该是生命而不是物品,动物应该享有基本的生命权、免受痛苦的权利。人的痛苦和动物的痛苦有什么不一样呢?动物有不被伤害的权利吗?这篇文不是去讨论素食主义是否合理,而是由此带出来几个有趣的思考。今天这篇文我想聊聊有关动物权利的讨论,首先列出几位哲学家的理论和立场再补充相应的反击。

Peter Singer(功利主义)认为能感知快乐和痛苦的有生命体验的动物(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应该追求快乐的效益最大化并避免痛苦,功利主义里面的最大弊病就是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把道德个体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举个例子,如果吃肉带来的快乐大于猪所承受的痛苦,那么吃猪肉就是正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Singer认为人和动物有相同道德地位(即便不是这样,如果通过智力作为区隔的尺度,一头猪同一个5岁的小孩子智力类似,再极端一点,把黑猩猩或大象同智力障碍的人摆在一起),那么如果一群人殴打一个小孩子或者智力障碍的人所带来的畸形快感高于其所受的痛苦,那么殴打会是正当的吗?不用怀疑肯定是无法接受的,由此可见道德地位的判断是很重要的。

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认为自然界的存在物都有其特定的目的,例如杯子的存在是为了饮水,椅子的目的是为了坐人。同样的植物(汲取能量与养分)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供动物占有。动物(感知、移动)和植物存在的目的是供人(理性、自觉)支配。这是自然的等级秩序和伦理规范。当然植物是否有对外界刺激的感知和反应能力(含羞草【触碰】向日葵【日照】)还可以继续争拗。亚里士多德认为动物本身相较于人处于等级次序之下,所以对其造成的痛苦无须承担道德责任。但是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进步,达尔文的《进化论》所主张的的动物自然选择的逐渐演化所揭示的生物的特征是为了适应环境和生存的压力,否定了这一目的论。自然世界本身只是一个机械论式的没有目的和意愿的存在。亚里士多德也忽略了作为人的自由意志,人可以选择或者创造不同的生活方式,人拥有绝对的自由(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而不只是遵循既定的目的。

康德(间接义务论)认为人和动物是具有不同地位的。动物缺乏自我意识、理性或者所谓的的主观能动性,人是目的本身,动物的存在不外乎只是手段,他认为只有理性的存在才谈论道德,所以宰杀动物所造成的痛苦不必承担道德责任。但是康德又补充说道,通过爱护和尊重动物,避免过多地给其造成痛苦,这种方式可以训练和培养自身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感。所以给动物造成痛苦即便不用承担道德责任,也是对自身有害的。所以我们应该拥有对于动物间接的道德义务。听起来好像比功利主义和目的论更贴近现实也符合我们的直觉。那么康德的理论是不是铜墙铁壁、颠扑不破了呢?并不尽然。作为人的存在也不是必然拥有理性,刚出生的小孩子、智力残障人士、植物人等等缺乏理性,但我们会因为他们缺乏理性就去杀害他们而不用承担道德责任吗?随着生物学家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类人猿(黑猩猩)拥有自我意识以及复杂的道德观。那么是不是类人猿也该拥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呢?

雷根(直接义务论)认为只要是有欲望、感知、记忆的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应该是目的本身,都不应该承受痛苦、拥有免于伤害的权利。雷根的立场好像同功利主义去到的位置一样,但是给出的理由却是不同的。雷根批评功利主义即便把不同的人与动物都作为平等的单位,但是却把人和动物当做提升“效用”的手段,以及为了整体效用最大化而牺牲少部分人和动物。同我篇头提到的jeff Mcmahan一样,雷根的理论让人觉得有些荒谬。许多有其描述特征的动物缺乏相应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将人类的道德义务延伸到其它动物身上不切实际。老虎与狮子的搏斗与厮杀是不是也要承担道德责任呢?

上述四位哲学家都希望透过某一普遍性的理论去确立区分人与动物的道德地位,一劳永逸地解决动物权利问题。但是却无法应对现实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其它思考:

同为动物,猪牛羊和猫狗的地位为什么又不同呢?只是因为猪牛羊的生长周期和肉质口感更好?猫更可爱狗更忠诚?

我们重视物种的多样性吗?如果我们重视这一点为什么不通过生物技术去创造新的物种呢? 或者其实我们重视的是物种的某种神圣性,我们只是不想要濒危的物种消失。但是重视这种物种的神圣性不是违反了动物进化论中的 优胜劣汰  物竞天择的自然伦理道德吗?如果是这样 不同人种之间的厮杀和争斗不是符合自然伦理吗?

物种主义和种族主义真的非常类似。我们经常会反对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否定不同的人种和性别拥有不同的特质和内涵。为什么总是到人类(天赋人权、天启理性)这里就不同了呢?难道这种人种平等和性别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目的是为了消解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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