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身体自主vs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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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接触堕胎相关的理论是来自罗纳德·M.德沃金的《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那几晚阅读的体验所带来的兴奋与震颤已经从记忆中悄然剥落,只在平淡的日常留下不时的投影和些许波澜。

堕胎议题是应用伦理学绕不开的话题,美国选举总统或者法官时,堕胎议题就是划分保守派还是自由派的试金石。著名的"罗诉韦德案",联邦法院裁定孕妇选择堕胎的自由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但这身体自主权的拥有仅仅50年左右就被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终结,受宪法保护的自由被推翻并由各州自行决定堕胎是否合法,这一裁决导致美国近一半的州禁止堕胎手术。

在政治极化的背景下,通过总统任命的大法官(终身任职权)在重大案件的投票裁决中通常呈现出极为明确的分歧,这些决断能做到超越党派和意识形态的考虑做到司法公正吗?这类投票体现的是众意而非集体的公意(代议制vs全民公决),缺乏更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协商。事实上,赞同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大法官均为保守派,其中三名是特朗普任职期间任命的。看起来某种程度上投票只是实现形式民主公正不得已的手段。

投票问题的延伸~

霍布斯认为人民的意志是自利的结合,洛克认为人民的意志是自然权利的共识,卢梭认为人民的意志是集体理性从公意出发的一个决策。然而,卢梭也指出,投票虽是寻找公意的手段(变成不是公意内在的一部分),但并不构成公意,因为民众往往缺乏深度认知,更关注眼前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考量。那么该如何确保司法决策能更好地反映广泛的公众意愿而不至出现"平民的暴政",调和这其中的矛盾并寻找一个平衡呢?

作为自由民主灯塔的美国常常用人权问题来捏造事实恣意攻击他国,现在反堕胎决议却仿佛在与民主自由的相关价值背道而驰(也许反堕胎恰恰体现这种价值?),这其实并不奇怪并且有迹可循的,近年来美国保守势力的抬头反多元化反全球化、反精英反英才统治(制造业外迁工作机会减少、多元化与移民潮让传统价值受到威胁、英才统治脱离民众的实际、缺乏表达的空间),这些趋势导致身份认同的危机、传统价值的侵蚀、经济不平等和民族主义回归并最终促成特朗普上台并希望"让美国再次伟大"。(扯远了~)

跳转方向来到这篇文的主题。为什么要反堕胎呢,这不是违背了身体自主权吗?也有人说胎儿也是生命并拥有生命权啊,那么堕胎存在道德上的问题吗?

先介绍堕胎议题两大阵营:支持生命(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是不道德的),支持选择(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是没有问题的,女性拥有身体自主权拥有生殖自由),下面简单介绍对应的立场与理论并找出其中的漏洞进行反击。

支持生命:生命的神圣价值、生命权

  • 生命的神圣价值(超然性价值):极端反堕胎者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具有内在价值,生命是神(亚伯拉罕诸教)所赐予的,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斐多篇里有类似的阐述认为自杀是渎神),而堕胎漠视了这种神圣的特质。在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色彩比较浓厚的地方比如波兰、马耳他堕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孕妇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堕胎,早几年收紧到甚至胎儿畸形也禁止堕胎。如果将这时间线往前推移看基督教对待避孕措施使用的问题也同样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在天主教传统看来,避孕将性行为同生育分割,违背自然法和神圣法则。教会教义认为性行为的目的是生育,任何阻止这一目的的行为,包括避孕,都被视为不道德的。值得庆幸的是,第二次女性运动(性革命)的启蒙除魅扭转了社会对性观念的认识。实现了避孕手段的正常化。

  • 反击:所谓的超然性价值并不是如此强力。彼得·辛格在《实用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命的价值应当依据其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来判断,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其存在来判断。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则强调最大化幸福,如果堕胎能够减少孕妇的痛苦(乱伦、强奸致孕、意外怀孕对女性的身体或精神或前途有影响等),那么堕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被道德上接受的。另外,我们可以反问既然如此珍视这种生命的内在价值,那么十字军东征、宗教改革期间所迫害的异教徒的生命中不存在这种神圣价值吗?生命?我们吃的猪牛羊算不算生命呢?因胎儿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也不允许堕胎,孕妇也是生命,为什么依附于母体的胎儿生命的价值要高于孕妇生命的价值?

  • 生命权:除了宗教方面的原因还有世俗方面的立场,反堕胎者认为胎儿拥有不可被剥夺的生命权。这个论证通常以堕胎和谋杀作为类比,杀死一个无辜的胎儿如同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不道德的行为。

  • 反击:朱迪斯·汤姆森在其著名论文《反对堕胎的辩护》中提出了“维生设备”比喻,指出即便胎儿有生命权,这也不意味着母亲就有义务提供身体来支持胎儿的生存 。她的观点是,生命权并不等同于使用他人身体的权利。另外,胎儿只是生物学定义上的人【human being 】,缺乏自我意识、理性和情感,说他属于道德人【person】显然过于武断,没有足够强力的论证来填补生物学上的人到拥有道德地位和权利的人之间的空隙,因此支持选择的人认为在胚胎未发展到成为一个人的情况下,孕妇有权行使自己的身体自主权进行堕胎。

支持选择:女性有身体自主权、个人自由与隐私、生殖自由

  • 身体自主权: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孕妇在自身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任何形式的妊娠干涉都是对妇女人身自由和隐私的侵犯,并且胚胎或胎儿不具备道德地位,因此不享有任何道德权利。

  • 反击:托马斯·纳格尔提到个体的自主权应受到他人权利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就像自由的行使前提条件是不侵害他人自由,这意味着孕妇的身体自主权虽然重要,但也需要考虑胎儿在某些发展阶段的潜在权利。法比奥·明蒂也指出了胎儿和新生儿在道德地位上的连续性(成为道德人的潜能),认为胎儿在晚期妊娠阶段的某些权利不应被完全忽视 。刚才在前文提到胎儿阶段缺乏自我意识、理性和情感,不能说胎儿拥有完全的道德地位。但是刚出生的婴儿也无法完全拥有上述特征,因此我们很难认为杀掉一个即将临盆的胎儿(具有完整的、独特的遗传信息、拥有人的形态和功能、可脱离母体独立存活)是正当的,无论如何也不能反对他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人类。换个方向我们看看胎儿的发展阶段从受精卵(拥有遗传物质的单细胞)、 胚胎期(主要器官和组织开始发育以及身体基本机构的形成)、胎儿期(接近人类的形态和功能)。似乎胎儿是慢慢从不是人(不知道怎么形容)变成是一个人,渐渐地增加成为person条件,成为人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究竟是哪一刻没有明确的界限。

因此争执不外乎是在证明胎儿是否有作为一个道德人的权利(宗教理由暂且不论),无论是支持生命还是支持选择这种极端的立场我们在理性上都有理性的理由去反对,现实中堕胎立场也不会这样极端地二分,那么温和的中间立场登场了,中间阵营认为,并不是所有堕胎都是正确的,并不是所有反堕胎都是错误的,要视乎胎儿发展到哪一阶段。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哪一阶段的重要性看法存在差异,因此标准也不一致,下面列出一些特定阶段所形成的标准。

1.心跳法案(在怀孕早期大概六周左右,通过医疗手段监测到胎儿心跳,孕妇将禁止进行堕胎手术,这基于认为心跳是生命的一个重要标志。)

2.胚胎在离开母体的条件下能存活(一般情况下24周也就是6个月以后可以脱离母体存活,但是这里的前提是有较好的医疗条件。并且早产儿会面临长期的健康问题。离开母体存在意味着胎儿有一种独立的能力。)

3.胎动(一般情况下发生在16到25周,胎动被视为胎儿“生命”的象征,上帝吹一口气给胎儿赋予灵魂)

4.胚胎能感知外界(通常在妊娠后期,胎儿可以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包括声音、触觉和其他感官刺激,感知外界被视为胎儿具有某种形式的意识或感知能力)

5.脑电波(一般情况下发生在20到26周,大脑神经元所产生的电信号。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人死亡,以前是心跳停止,现在更多的是脑电波停止,以这个标准来看,出现脑电波即证明胚胎成为人的那一刻)

上述可见,即便温和中间立场仿佛也无法就平衡胎儿的潜在权利和孕妇的自主权找一个普遍的标准(当然标准的商定由不同文化、医疗技术等其它因素决定),两者还将继续地拉锯与角力,堕胎标准将继续受到科技进步和社会观念变化的影响,但可以想象的是,在未来,医学技术的发展将使堕胎手术更加安全,避孕手段的创新和性教育普及将减少意外怀孕的发生。

其它思考:

除了强制生育,当然还有强制堕胎(合乎道德吗?)。余华的《第七天》、莫言的《蛙》中描写计划生育下的强制堕胎弃婴的事件可窥探出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以及对生命的漠视

由于某些地区缺乏医疗资源以及特定人群无法负担堕胎费用,由于法律的禁止而不得不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私人医院堕胎,出现风险的概率大大增加。怎样保证他们的权益?

生命神圣价值、生命权、身体自主权这些"权利"从哪里来?宗教(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因为它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这种权利称作自然状态下可以互相杀害的自然权利、洛克人权是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权利来自集体理性的延伸)  伦理学(康德认为人具有内在价值,必须被作为目的对待,而不是手段。他强调每个人的生命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哪一个可以证成权利源来的合理性呢?

即便这是一个复杂的世界,我们也要需要不断地寻找并锚定自己的视点以求内在的自洽,即便这个视点不停变幻与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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