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A任B公司研发主管,后B公司以A利用工作期间干私活,还将公司源代码上传至某云私有服务器,故将A开除。B公司开除A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A是否应该就其行为承担责任?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争议阶段】
公司认为员工干私活,还随意上传公司源代码,将其开除
【案情简介】
一、【事情起因】
A入职B公司任
研发主管,工作
4年后,B公司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1、未经公司允许,将项目源代码上传至某云私有服务器;2、干私活且以公司名义向对方索要钱款,并私自收受钱款;3、其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说脏话,态度恶劣,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故将A开除且未支付经济补偿。A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A答辩称:
其未将公司源代码上传至某云私有服务器;其也不存在干私活一说,因为其所接的项目,是
B公司持股公司C的项目,其带着团队做这个项目,是经过B公司领导同意的。其带着团队加班加点为C公司赶项目,C公司本来承诺要支付其团队辛苦费,但后来又拒绝支付,所以其才向C公司索要钱款。
二、【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查明事实,
B公司与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B公司安排A
等人为
C
公司研发项目,
A
并非
B
公司主张的私下兼职。第二,
A父母账户所收取的
C
公司款项系
A
与
C
公司事先沟通好由
C
公司向
A
等研发人员发放的额外补贴,由
A
统一收取款项后向其他研发人员进行分发,并非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第三,
B
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认定
A
存在下列行为: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
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
某
云私有服务器;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
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利用职权便利,并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但
B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上述解除理由事实存在的充分依据。第四,由于后续补贴未发放,A与C公司领导在微信沟通交付代码问题时产生矛盾,以致A向其发送了“这话传个屁啊”“当他妈傻子呢”等不文明语言,并要求尽快发放补贴,A的发送不文明语言的行为确系不当,但考虑前后语境及背景,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综上,B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A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A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B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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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向A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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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中B公司陈述系B公司安排A为C公司研发项目,A的违纪之处在于其自行向C公司索要和收受钱款;B公司亦陈述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A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但B公司在本案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A存在上述B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B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A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B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A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B公司应当依法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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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实务操作启示】
由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尝试归纳如下启示要点,供软件开发企业以及程序员在涉及此类劳动争议的实践操作中,作为参考:
1. 从软件开发企业角度,应该对软件研发制定规范流程,对技术人员工作成果详细记录并定期考核评估
。
对于软件开发项目,从项目立项到规划设计,再到开发实现、交付验收、运营维护,企业都应该制定规范流程,客观记录员工工作产出情况,并对员工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如果员工存在在工作时间接私活等行为,应及时取证后并与员工积极沟通,查明真正原因,给予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涉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也应提前进行策略应对。
在上述案例中,
B公司虽主张A将源代码上传至某私有服务器,但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此种行为,企业应从多角度进行取证,固定证据后再通过多种方式,比如以泄露商业秘密到公安机关报案,到行政机关举报,到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程序员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给软件企业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软件企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不应将经营管理失败或者运营风险,转嫁给程序员,让单个程序员成为
“背锅侠”,这也不属于一个诚信经营企业的正常操作。
2
.**
从程序员角度,对自身工作成果及时留存,同时秉持诚信理念,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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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对于自身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当然不是说留存源代码,甚至他人的编程成果,因为这些本质上都属于公司,程序员未经授权,不能随意复制、使用等,但对于自身工作成果,如向第三方代码管理平台提交工作结果的记录等及时留存,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可以用来证明
“自身清白”,如可以使用版本控制工具G
it
、
S
VN
等记录工作成果。如果公司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这些证据能起到关键作用。
当然,另一方面,程序员在日常开发中,也应该秉持诚信理念,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及时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要心存侥幸,去外面接一些私活,甚至利用公司源代码进行营利活动,去赚一些自己不该赚,或者没有能力赚的钱,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仅涉及赔偿公司损失的问题,严重的可能会招来
“牢狱之灾”,比如因泄露公司源代码,程序员因此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关联知识】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三种情形下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1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3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部分案例中,公司就员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首先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事项,都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