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一)

132 阅读3分钟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即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软件的属性即产生软件著作权,既不要求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无须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都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一般来讲,一个软件只有开发完成并固定下来才能享有软件著作权。如果一个软件一直处于开发状态中,其最终的形态并没有固定下来,则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条例(法律)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当然,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所以说,自该软件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所以甲对该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乙未经甲的许可擅自使用甲的软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软件著作权。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以买卖、赠与。但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享有。

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的审查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商标主管机关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申请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同日申请的情况,使用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采取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
①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但非经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不代表其意志创作,也不由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如教师编写的教材;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2年。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如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