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程序员跳槽去其他公司,被老东家告上法庭,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该支付违约金100万,老东家的请求是否合理?程序员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争议阶段】
程序员跳槽去其他公司,老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其起诉至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
**一、【事情起因】**W入职A公司,任架构师职位,并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等做出了约定,其中第4.2条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原告在离职被告前在被告工作期间正常工作应得年收入总额(税前)的5倍。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W主动离职,A公司依照W离职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20%,已经向W支付6个月竞业限制补偿。因A公司发现W违反竞业限制入职B公司,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W履行竞业限制业务、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205万元。劳动仲裁裁决W向A公司支付102.5万元违约金,W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W自A公司处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了B公司。对比B公司与A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两家公司官网的介绍可知,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双方主营产品中的关键技术均为某类技术,故B公司与A公司属于从事同类业务的竞对公司。W主张其在A公司处从事xx算法设计相关业务,并不知悉xx技术秘密。A公司主张W从事的xx等xxx领域的开发,掌握公司xx技术,特别是xxx的核心机密。对此,一则,W的绩效考核审核单显示W负责的产品中含有xxxx等技术,结合其与陈xx的微信对话及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中均表示未参与B公司xx算法的开发,表明W从事的xx算法研发可用于xx领域。二则,W在说明中表示其研发xxxx等,该些功能均与xx技术密切相关。三则,W主张其在B公司未从事xx研发相关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W存在利用在A公司处掌握的技术秘密侵害A公司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A公司主张W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予以采纳。W的诸多抗辩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虽然W签署了相关竞业限制协议,认可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协议版本由A公司提供,实践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就补偿金、违约金数额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虽说补偿金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但补偿金按W月工资的20%计算,违约金却高达5倍年薪,两者极为悬殊。因此,在确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具体数额时,本院将综合W薪酬待遇、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竞业限制期限、主观过错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W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20,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W赔偿A公司违约金82万元。
【实务操作启示】
由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尝试归纳如下启示要点,供软件开发企业以及程序员在涉及竞业限制约定方面的实践操作中,作为参考:
**1. 从企业角度,应合理约定员工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以及违约金等内容。**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对于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只是手段之一,企业更应该从保密措施等入手,比如对核心源代码的管理,应限制并记录员工登录及操作行为,如采用VPN统一安全授权、SVN账号密码加密授权,账号密码每人唯一等方式。而不能将希望全放在竞业限制上,毕竟竞业限制本身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而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也会给企业带来成本上的负担。
在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以及违约金时,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建议不要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完全纳入,如果发生争议,存在此类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无效的风险。软件开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范围,结合启动竞业限制的员工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约定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地域以及期限、违约金等内容,并随着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 “一个协议永不变”,否则到了法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法院调低标准及金额。
**2.从程序员角度,作为普通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遵守合理的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普通劳动者,无论是竞业限制协议还是保密协议等,都是用人单位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劳动者并没有能力去要求修改相关条款,而且大多数程序员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往往对协议内容无法或者没有时间去深入了解,以至于对协议的关键条款并未明确知悉。所以对于涉及自身根本利益的关键合同,建议寻求专业法律顾问帮助,如果发现相关约定明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也应该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程序员也应该认识到,如果公司已经合法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出于职业道德以及规避法律风险角度,应该遵守约定,对于即使自己在所就职公司编写的源代码,也不能随便复制、上传或传播,因为在职期间编写的源代码,大多数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从法律上讲,履行公司职务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职务作品,程序员个人无权随意自行复制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除非已经取得了公司的同意。
否则届时出现纠纷,不仅面临着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还要根据协议约定情况,支付老东家巨额违约金,因为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中都会根据员工个人工资情况,约定相应的违约金,鉴于程序员行业整体工资较高,一旦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数额可能就是数个月的工资。比如上述案例中,W最终要向A公司支付82万元违约金,即使W到B公司获得了涨薪,但能否cover住82万元的赔偿,也是个未知数。除非B公司愿意为W承担此赔偿,但估计概率比较小,除非B公司因为W跳槽获得了巨大利益,否则其没有动力去为员工承担赔偿。
【关联知识】我国法律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