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线三区(利息)
0% 司法保护区 24% 自愿支付区 36% 高息无效区
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LPR
2019年8月20日 第一次公布LPR
名词
本金
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不支持利息主张
逾期利息、罚息、资金占有费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约定了利息,可以以借期内利息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可以自逾期之日起6%(2020年8月20日前)/1倍LPR(2020年8月20日后)
违约金、逾期利息并存的情况
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得超过24%/4倍LPR
其他费用的问题
不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滚利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转贷无效
非自有资金(银行转贷、信用卡套现、微粒贷、花呗、借呗)
结果:合同无效
处理:①填平原则②1倍LPR
分段计算原则
法条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则
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方法遵守2020年司法解释即可。
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需要分段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P445
当事人请求适用2015年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法条适用“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有LPR,适用4倍LPR为限,
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没有LPR,此时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LPR的4倍为限。
利息计算例子
1、约定了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逾期原则:以合同成立时的LPR的4倍为限
利息上限
逾期利息上限
2、没有约定利息
2.1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适用dpr
原则:逾期还款之日时的一倍LPR (2020年8月20日之前是6%)
2.2 约定了逾期利息
原则:合同之日时的4倍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