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是土哥。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虽然同为互联网人,这种事见怪不怪,但第一眼看到还是很有感触,分享给正在努力打拼的你。
1 来龙去脉
苏某某于2019年12月进入上海xxx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为4.5w元。
除劳动合同,双方另签订了一份竞业协议,约定苏某某与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该公司有竞业的业务。
该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月) 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苏某某如违反该合同,需一次性向该科技公司支付100w元的违约金。
2021年7月,苏某某离职,在离职后一年该公司按最低标准2590/月向苏某某支付了补偿款。但自2022年7月起,该科技公司连续数月未履行约定支付补偿,苏某某一气之下发起了仲裁,要求原东家:
(1)以其离职前月薪的30%为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
(2)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支付拖欠的数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
2 打工人重视的结果
这家公司不用多说,可能身在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都有点指向,毕竟之前也有多位程序员在各大平台爆料过。
这种事打工人都不愿看到,但好在结果并未寒人心。我总结了下,大概是这样:
(1)采纳按照苏某某在职时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每月1.35w作为补偿标准这一主张,故科技应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补偿差额12万余元;
(2)双方竞业协议解除,原因在于该科技公司自2022年7月起超过3个月未支付苏某某经济补偿;
(3)协议解除前,公司存在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但期间苏某某一直履行约定,故公司还应支付此期间产生的4.1w余元;
公司不服,上诉,终败。
3 天理昭昭
从一开始的协议约定对我们打工人就是不友好的:
首先,每月的经济补偿款显著低于这位同学的正常薪资水平;
再加之,如若违约的是他,那么违约金将高达100w元,和每月公司支付的2590元相比,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显处于失衡状态。
土哥认为,不处于公司核心岗位,平日也接触不到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被要求签订竞业协议本身就是霸王条款。
话说回来,这种事土哥希望永远不要发生在你们身上,但真的不幸碰上了,就希望大家一定要有勇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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