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为泄愤离职前删除自己编写的源代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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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程序员因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为泄私愤,在离职当天登录公司服务器,将其负责编写的项目源代码全部删除,导致公司项目延期。程序员该等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民事纠纷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犯罪动机】

因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离职前以此发泄私愤

【涉及技术问题】

源代码删除导致相关数据库及数据灭失,软件无法编译运行

【案情简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M任职A科技公司程序员,负责代码研发工作。入职3个月后因试用期问题与A公司发生争议,遂在离职当天登录A公司服务器代码控制平台,将其在职期间编写的项目代码全部删除,导致原定时间上线的项目延期,A公司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恢复数据库信息等花费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M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M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帮助积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三、【法院判决】**被告人M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M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M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M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实务操作启示】

由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尝试归纳如下启示要点,供软件开发者及程序员在软件开发、源代码保护等实务操作中,作为参考:

**1. 软件开发企业应该做好核心源代码保密工作,防止员工不当使用或泄露。**本案中M虽然是试用期员工,但A公司仍然安排其参与到重要项目并参与核心源代码编程工作,可以说,A公司本身管理也存在措施不当或者漏洞。虽然在刑事判决后,理论上A公司仍然可以起诉M承担民事赔偿,但就上述A公司管理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可能会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对于软件开发企业,对于核心项目以及核心源代码,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笔者认为以下措施属于基础必备的措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职开发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于公司,同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对源代码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业务。在技术层面上,对核心源代码及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应限制并记录员工登录及操作行为,如采用VPN统一安全授权、SVN账号密码加密授权,账号密码每人唯一等方式。除技术措施外,开发企业还应该制定配套制度流程,对于员工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源代码进行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员工能否复制源代码、随意删除源代码、将源代码及敏感个人信息上传局域网、互联网,互联网是否包括GitHub等代码平台。

当然不是说购买加密软件、设置加密措施、流程就“万事大吉”,因为只要是人设计的加密软件或加密措施,就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面对一些专业编程人员,可能会“不堪一击”。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做好员工这方面的培训工作,让其充分意识到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决定不能做的,做了不仅可能倾家荡产,可能还会有牢狱之灾。

2. 从**程序员角度,自己编写的源代码不属于自己,不是自己编写的就更不属于自己的。**程序员在职期间编写的源代码,大多数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从法律上讲,履行公司职务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职务作品,开发人员个人无权随意自行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所以即使自己编写的代码,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属于程序员个人。如果不是本人编写的,而是公司其他人编写或者公司购买的,那就更不属于程序员自己的了,无权随意进行复制、删除等操作。

本案中M积极赔偿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A公司的谅解,估计A公司不会再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从理论上讲,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被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另外,从法律角度,软件源代码既可以享有著作权,也可以构成技术秘密,实践中遭受侵害方,除了采取本案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还会以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当然每个罪名构成要件不同,受害人肯定会选择成功概率大的进行报案。一旦被判刑,不管是有期徒刑,还是缓刑,程序员先前的积累及努力,都可能毁于一旦,所以在涉及源代码复制、删除、公开或者上传等操作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常怀“红线不可碰”之心。

【关联知识】

【《刑事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在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由被害人一方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刑事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对于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上述案例中M及家属积极赔偿了A公司的损失,获得了A公司的谅解,A公司出具了《谅解书》,M因此获得从轻判罚。所以对于此类程序员犯罪,一般都会争取受害公司出具《谅解函》,但具体能否出具取决于公司自身情况,比如有些公司,不接受赔偿和道歉,只要求重判犯罪嫌疑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谅解而获得轻判的路,就无法走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自愿认罪程序】

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

上述案例中,M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根据M自愿认罪情况,向法院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接受并减轻刑罚。

我国自愿认罪程序,对应英美法上的“Plea Bargain”(辩诉交易),具体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判,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guilty plea),以换取检察官的指控或法院判决上的让步,实践中一般分为刑期交换、罪数交换、情节交换三种情况。

**我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