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一个中国法院判决书中的论述:
关于GPL3.0协议的法律性质
**其一,协议的内容具备合同特征。**GPL3.0协议属于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GPL3.0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授予用户复制、修改、再发布等权利,实际上在授权人和用户间形成了权利变动,属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人许可的权利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采用开源许可证发布源代码,将自己的大部分著作权授予不特定用户,完全是出于自愿。用户在许可证下复制、修改或再发布源代码,通过行为对许可证作出承诺,也是出于自愿。用户在对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或发布时许可证成立,同时许可证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协议的形式亦具备合同特征。**GPL3.0协议以电子文本方式表现其内容,而电子文本是一种有形的表现形式,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综上所述,GPL3.0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关于违反GPL3.0协议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仅规定非权利人可以在如“合理使用”等范围内使用作品,诸如复制、修改、发行等权利则专属于权利人,任何人非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将构成侵权。根据GPL3.0协议第8条“终止授权”的约定,授权人许可用户在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权利,但用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若用户违反GPL3.0协议的使用条件来复制、修改或传播受保护的作品,其通过GPL3.0协议获得的授权将会自动终止。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开源软件的特性,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如开放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权人许可用户自由使用的前提条件,亦即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用户违反了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GPL3.0协议在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用户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明确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