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API接口数据丨不当利用合作电商平台API接口“搭便车”,一审判赔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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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京东商城”系中国知名电商平台,其通过“京东自营”提供品质商品的同时,又通过“京东物流”提供高效物流配送保障,经过长期经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电商运营模式。原告京东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的服务提供者,为保障电商平台正常运营,需要完成电商品牌建立推广、筛选商城入驻品牌、提供售前售后服务、优化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体系等多个必须环节,耗费了京东集团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经营资源。电商平台本身是对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的高效协调与整合,因此原告在经营“京东商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者权益和特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两被告未经许可,利用项目合作中获取的原告京东商城API接口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创建网上商城,并在商城内设置“京东馆”等专门指向京东公司的项目,同时在电商平台销售应用于侵权网上购物商城的储值卡,使得相关消费者可以不通过“京东商城”而直接选购京东自营产品,并使用京东物流配送服务。二被告的上述行为,通过利用京东品牌、京东物流、京东客服与京东供应链等相关经营资源,直接省略了自身电商品牌建设、招商选品、销售服务、物流配送等必须环节所应付出的经营成本,挤占了原告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足以引人误认为上述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二被告亦应对其经营的网上购物商城销售页面以及应用于相关商城的储值礼品卡卡面中标识的使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二被告在“心E通礼品旗舰店”所售礼品卡对应网上商城中使用“京东专区”等标识,被告一飞象公司在其提供端口服务的其他网上商城或销售页面中使用“京东馆”“京东专区”等含有“京东”的标识,并在“JDBESTGIFT”实体礼品卡上使用“京东”标识等行为,侵害了原告京东公司对第10188877号、第12223615号、第12535070号等“京东”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通过“不当利用合作电商平台API接口-自建网上购物商城-销售侵权商城储值礼品卡-加价销售电商平台商品”链条化、体系化行为深度绑定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此类深度依附于大型电商平台开展的黑灰产业链行为予以规制,不仅维护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专业招商选品、丰富运营规则、提高物流体验、优化供应链效率等系列措施辛苦构建的良好平台生态予以了肯定。除依靠行政执法、平台自主管理等方式打击电商平台网络黑灰产业外,也为平台经营者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电商平台生态治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与方向,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经法院判后释法,争议双方均服判息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侵权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589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判员张   炎
书记员倪   端、曾   晶
当事人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原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法定代表人:任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E幢12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沛然,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20层2321-2。法定代表人:孟红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000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条经济损失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五条经济损失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89089元;八、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网站(首页网址为)首页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飞象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礼家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十、驳回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本判决已生效)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