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
1、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要约:又称发盘与报价,是卖方向买方当事人所做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4、承诺:通常是买方,即被要约人无条件、完全同意要约人的要约,愿意按此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招投标法
1、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6、依法必须迸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三、著作权法
著作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和著作权内容。
1、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内容是著作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
3、著作权客体是指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
4、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著作权保护期:
(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从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3)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內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标准化基础知识
1、国家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有效期一般是5年。
(1)GB:强制性国家标准
(2)GB/T:推荐性国家标准
(3)CB/Z:指南类标准。
2、GB/T 11457-2006
(1)验收准则:软件产品要符合某一测试阶段必须满足的准则,或软件产品满足交货要求的准则。
(2)验收测试:确定一系统是否符合其验收准则,使客户能确定是否接收此系统的正式测试。
(3)需方:从供方获得或得到个系统、产品或服务的一个机构。
(4)活动:一个过程的组成元素。对基线的改变要经有关当局的正式批准。
(5)审计:为评估是否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基线、标准、过程、指令、代码以及合同和特殊要求而进行的一种独立的检査。
(6)代码审计:由某人、某小组或借助某种工具对源代码进行的独立的审查,以验证其是否符合软件设计文件和程序设计标准。还可匍对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估计。
(7)配置审计:证明所要求的全部配置项均已产生出来,当前的配置与规定的需求相符。
(8)认证:一个系统、部件或计算机程序符合其规定的需求,对操作使用是可接受的一种书面保证。
(9)走查:一种静态分析技术或评审过程,在此过程中,设计者或程序员引导开发组的成员通读己书写的设计或编码,其他成员负责提岀问题并对有关技术、风格、可能的错误、是否违背开发标准等方面进行评论。
(10)鉴定:一个正式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确定系统或部件是否符合它的规格说明,是否可在目标环境中适合于操作使用。
(11)基线:业已经过正式审核与同意,可用作下一步开发的基础,并且只有通过正式的修改管理步骤方能加以修改的规格说明或产品。
(12)配置控制委员会:对提出的工程上的更动负责进行估价、审批,对核准进行的更动,确保其实现的权力机构。
(13)配置管理:标识和确定系统中配置项的过程,在系统整个生存周期內控制这些项的投放和更动,记录并报告配置的状态和更动要求,验证配置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14)配置状态报告:记录和报告为有效地管理某一配置所需的信息。包括列出经批准的配置标识表、列出对配置提出更动的状态表和经批准的更动的实现状态。
(15)设计评审:在正式会议上将系统的初步的或详细的设计提交给用户、客户或有关人士供其评审或批准。
(16)桌面检査:对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人工模拟,用逐步检査源代码中有无逻辑或语法错误的办法来检测故障。
(17)评价:决定某产品、项目、活动或服务是否符合它的规定的准则的过程。
(18)故障、缺陷:功能部件不能执行所要求的功能。
(19)功能配置审计:验证一个配置项的实际工作性能是否符合它的需求规格说明的一项审査,以便为软件的设计和编码建立一个基线。
3、GB/8566-2007软件生存周期
分为5个主要过程、9个支持过程和7个组织过程。
(1)5个主要过程:
获取过程、供应过程、开发过程、运作过程、维护过程
(2)9个支持过程:
文档编制过程、配置管理过程、质量保证过程、验证过程、确认过程、联合评审过程、审核过程、问题解决过程、易用性过程。
(3)7个组织过程:
管理过程、基础设施过程、改进过程、人力资源过程、资产管理过程、重用大纲管理过程、领域工程过程。
4、质量特性和质量子特性
GB/T16261.1—2006中提出了软件生存周期中的质量模型,包括6个质量特性和21个质量子特性
(1)功能性:适宜性、准确性、互用性、依从性、安全性。
(2)可靠性:成熟性、容错性、可恢复性。
(3)可用性:可理解性、易学性、可操作性。
(4)效率:时间特性、资源特性。
(5)可维护性:可分析性、可修改性、稳定性、可测试性。
(6)可移植性:适应性、易安装性、一致性、可替换性。
质量特性和质量子特性
| 质量特性 | 质量子特性 | 含义 |
|---|---|---|
| 功能性:与软件所具有的各项功能及其规定性质有关的一组属性。 | 适宜性 | 与规定任务能否提供一组功能 以及这组功能的适合程度有关的软件属性。 |
| 准确性 | 与能否得到正确或相符的结果或效果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互用性 | 与同其他指定系统进行交互的能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依从性 | 使软件遵循有关的标准、约定、法规及类似规定的软件属性。 | |
| 安全性 | 与防止对程序及数据的非授权的故意或意外访问的能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靠性:在规定运行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周期内,与软件维护其性能级别的能力有关的一组属性。 | 成熟性 | 与由软件故障引起失效的频度有关的软件属性。 |
| 容错性 | 与在软件故障或违反指定接口的情况下,维持规定的性能水平的能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恢复性 | 与在失效发生后重建其性能水平并恢复直接受影响数据的能力,以及为达此目的所需的事件和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用性:根据规定用户或隐含用户的评估所作出的关于与使用软件所需要的努力程度有关的一组属性。 | 可理解性 | 用户理解该软件系统的难易程度。 |
| 易学性 | 用户学习使用该软件系统的难易程度 | |
| 可操作性 | 用户操作该软件的难易程度。 | |
| 效率:在规定条件下,与软件性能级别和所使用资源总量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一组属性。 | 时间特性 | 与软件执行其功能时相应和处理事件及吞吐量有关的软件属性。 |
| 资源特性 | 与在软件执行其功能时所使用的资源数量及其使用时间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维护性:与软件进行修改的难易程度有关的一组属性。 | 可分析性 | 与为诊断缺陷或失效原因及为判定待修改的部分所需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可修改性 | 与进行修改、排除错误或适应环境变化所需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稳定性 | 与修改所造成的未预料结果的风险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测试性 | 与确认已修改软件所需的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可移植性:与一个软件从一个环境转移到另一个环境运行的能力有关的一组属性。 | 适应性 | 与软件无须采用有别于为该软件准备的活动或手段就可能适应不同的规定环境有关的软件属性。 |
| 易安装性 | 与在指定环境下安装软件所需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 |
| 一致性 | 使软件遵循与可移植性有关的标准或约定的软件属性。 | |
| 可替换性 | 与软件在该软件环境中用来替代指定的其他软件的机会和努力有关的软件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