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定义

238 阅读3分钟

反洗钱的定义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一词,源于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卖淫犯罪、贩毒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制定反洗钱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对大额或可疑资金进行监控、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与境外反洗钱机构进行信息和资料 的交换等。

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英文: Underground banks)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中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从公安机关侦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手的资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洗钱的三类资产

被用作洗钱的财产主要包括三类资产:

  1. 第一类是金融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金融权益;
  2. 第二类是实物类资产,包括实物类的财产,如字画、贵金属、房产;
  3. 第三类是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债权、预付价值。

参考

  1. zhuanlan.zhihu.com/p/84307668
  2. 书籍《反洗钱合规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