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的特性:无体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一、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1990 年 9 月通过,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 1991 年 5 月通过,2002 年 9 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十分详细、明确地对著作权保护及具体实施作出大量明确的规定。
(一)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 美术、摄影作品。
-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人的确定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 种权利。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① 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② 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使用许可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使用,使用许可,获得报酬,转让,发表权。)的使用许可(行使使用许可权),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在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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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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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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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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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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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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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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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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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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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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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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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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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 年 6 月通过,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最新版本是在 2001 年底通过,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软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1.著作权人的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2.软件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月 31 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则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PDA 等信息设备)。
可以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使用许可的特例。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侵权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 种。
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造成与原来存在的软件相似,则不构成对原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及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就是可以用于注册的商标。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报商标局核准注册。通常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
除了一些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同、相似的,以及一些带有民族歧视、影响社会道德等性质的标志不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也不能够作为商标。
1.商标的使用期限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商业活动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 10 年,从核准通过、正式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满之后,可以续注册,但必须在期满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如未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则给予 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还未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商标。
2.注册商标的申请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申请人应该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先使用者获得商标注册。如果都没有使用证据,那么将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通过抽签决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②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注:如果销售方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担相应责任)。③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这些伪造的注册商标。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当出现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工商局处理。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4.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当合法地注册了商标使用权后,就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包括©和®)。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 1 年期满,而没有继续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四、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也就是其保护的对象。这里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想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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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也就是在申请专利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现过(不过如果是自己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展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等情况,并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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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指同原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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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是指其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且有积极的效果。而对于想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保证与在国内外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2.确定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是指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1)职务发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通常包括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的,与其原来承担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对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合同,重新规定专利权的归属。
(2)合作发明、设计。对于合作发明、设计的,其专利权应属共同所有,但可以根据合作方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3)委托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有签订合同规定专利权归属,则专利权归属发明、设计者。
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对于多个类似的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归属最先提交的申请人。
2.确定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是指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1)职务发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通常包括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的,与其原来承担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对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合同,重新规定专利权的归属。
(2)合作发明、设计。对于合作发明、设计的,其专利权应属共同所有,但可以根据合作方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3)委托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有签订合同规定专利权归属,则专利权归属发明、设计者。
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对于多个类似的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归属最先提交的申请人。
3.专利权
对于以下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 对于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②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③ 临时通过中国的国外运输工具,按其自身需要使用了专利。
④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应该按时缴纳年费。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可以在期满前终止。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授予专利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如果复审未通过,则将终止专利权。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若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的市场交易手段: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包装,混淆消费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等信息,从而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2)利用垄断的地位,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利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4)利用政府职权,限定商品购买,以及对商品实施地方保护主义。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6)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排挤竞争对手。不过对于鲜活商品、有效期将至及积压产品的处理,以及季节性降价,清债、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7)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
(8)采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例如谎称有奖,却是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次价高产品;奖金超过 5 000 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商誉。
(10)串通投标,排挤对手。
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计算损失的,则赔偿侵权期因侵权所得的利润。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可分为若干个级别。按类型划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 GB 开头,推荐性国家标准以 GB/T 开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内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标准的分级方式并不统一,一般可分为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六、典型真题
(1)王某买了一幅美术作品原件,则他享有该美术作品的()
A.著作权 B.所有权 C.展览权 D.所有权与其展览权
试题分析: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不由原件的转移而转移,原件卖出或赠出后,原作者仍有该画的著作权,原件持有人仅有所有权与展览权。试题答案 D。
(2)著作权中,(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发表权 B.发行权 C.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成权) D.展览权
试题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试题答案:C。
(3)某软件程序员接受一个公司(软件著作权人)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三个月后又接受另一公司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此程序员仅将受第一个公司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修改即提交给第二家公司,此种行为( )。
A.属于开发者的特权 B.属于正常使用著作权 C.不构成侵权 D.构成侵权
试题分析:本题已注明第一个公司为软件著作权人,因此该程序员的行为对原公司构成侵权。试题答案:D 。
(4)甲、乙软件公司同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用友"和"用有"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且甲、乙第一次使用"用友"和"用有"商标时间均为2015年7月12 日。此情形下,( )能获准注册。
A.“用友” B.“用友”与“用有”都 C.“用有” D.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谁
试题分析:
相同商标注册遵循的原则是谁先申请谁拥有,同时(同一天)申请则看谁先使用,如果无法判断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归属,协商不成可抽签决定结果。试题答案 D。
(5)某人持有盗版软件,但不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该软件的提供者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此情况下,则该软件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
A.持有者 B.持有者和提供者均 C.提供者 D.持有者和提供者均不
试题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