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的你
遇到过简历掺水分的
遇到过奇葩的面试者
遇到过入职前一天鸽了你的
那你遇到过隐婚还偷偷怀孕的吗?
对于这类员工 将其炒鱿鱼违法吗?
今天就一起来盘一盘!!
01 案情回顾
今日主角: 苗某,29岁入职A科技公司,任职日语翻译
案情概要:2008年6月16日,29岁的苗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苗某进入A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公司《就业规定》载明:“员工提交的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
2008年6月25日,苗某在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决定写未婚。原来在2007年,苗某就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担心公司会因此解雇自己,而且她认为隐婚已经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 ,经过慎重考虑,她决定将已婚的事实“隐”瞒下来;并同时在“个人经历”一栏中,也自行增加了两年虚假工作经验,填了“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工作单位为某日资物流中心”。
2008年10月下旬,苗某 发现 自己怀孕,这时她已29岁,但来A公司工作仅有四个月,且对外声称是未婚,这让苗某十分为难。有了妊娠反应,却又不敢明说,苗某只得对自己放松了工作要 求,并已经影响到了工作,这让公司十分不满。
因其不佳表现,公司接连向她发出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而后公司终于发现她结婚并怀孕的事实,遂以苗某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虚假填写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不改正为由,决定解雇苗某。苗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自己孕期的相关待遇。
02 法官怎么判
2009年10月14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苗某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A公司据此解除与苗美玉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苗某败诉。
一审判决后,苗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日,中级法院作出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因为怀孕被解雇,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法官指出,关键在于职场隐婚构成劳动合同欺诈。本案中,苗某签订合同后,A公司要求苗某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A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了解的权利,苗某应该如实填写。苗某自行隐婚,并且杜撰工作经历,显然构成欺诈。
03 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可以进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诈, 可以视为无效合同。
那对于HR而言,本案有哪些注意点呢?
04 HR须知
① 用人单位不得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否则会涉嫌就业歧视。
如果就业歧视是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一对一的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理由拒绝应聘者,那么该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敲个重点!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作为招人标准,对劳动者来说不公平,对用人单位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以婚姻状况作为录用标准,而是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等基本个人信息,则不构成就业歧视。所以在日常招聘中,HR一定要注意这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只有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② 职工如果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可能会以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欺诈而无效。此情况下,职工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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