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于3月1日开始汇缴!应办未办或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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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两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公告,明确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启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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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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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退税(补税)的时间到啦!说得再准确些,是“社畜”们一年一度“几家欢喜几家愁”的时候,又到了~

01关于汇算清缴,HR须知

① 汇算清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2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大家注意尽早办理,并多提醒员工汇缴事宜噢~

②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③ 哪些情况可享受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本条相比较2021年个税汇算清缴,2022年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02应办未办将面临罚款

2022就有十多人,因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罚,有人已经被罚30w! 所以不要不重视汇算清缴噢,因为应办未办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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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苏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苏州某交通公司员工王某未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后,王某拒不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王某申报补缴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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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王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03362.85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1、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凡是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时给税务机关提交要求的涉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也指出,要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 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不及时汇算清缴,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各位HR在自身注意的同时,也要督促员工遵纪守法是,注意及时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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