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米狗热门项目披露:瓦房店轴承医院33.32%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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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米狗热门项目披露:瓦房店轴承医院33.32%股权转让;该项目由 大连产权交易所 发布,于2022年8月10日被塔米狗平台收录。项目方 瓦房店轴承医院, 成立于 2008年10月22日 , 注册资金 817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辽宁,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病专业、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该公司在 2020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3311.977652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3672.803788 , 利润总额(万元):-1160.433330 , 负债总额(万元):2362.654747 , 所有者权益(万元):949.322905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瓦房店轴承医院33.32%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649.64 万元 , 拟转让比例:33.32%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2年08月10日 至 2022年09月06日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辽宁 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631 个, 历史完成量为 304 个, 完成金额 274.34 亿元 , 完成率 48%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 卫生和社会工作 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125 个, 历史完成量 59 个, 完成金额 25.65 亿元 , 完成率 47% 。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瓦房店轴承医院33.32%出资份额。

2.转让标的单位瓦房店轴承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期限已经于2021年12月19日届满,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单位正在办理续期事宜,在本次交易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单位续期事宜,将转让标的单位经营期限续期至2022年12月19日。若转让方未在2022年12月18日前成功办理续期,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将相应价款返还受让方,但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3.本次转让底价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4.评估报告显示:

⑴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7项,其中6项为房屋建筑物,1项为医院住院北区房屋改造费。房屋建筑物中有3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不对委托评估的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因权属产生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⑵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职工医院住院部楼、职工医院住院处门诊部楼和伙房,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以上房屋的所有权归瓦房店轴承医院所有,本次评估未考虑未来产权变更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⑶纳入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土地权属不一致情况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⑷本次评估瓦房店轴承医院存在2件未决诉讼:

①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之情况说明》显示:瓦房店轴承医院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26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主张事项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目前瓦房店轴承医院与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正在沟通补充证据事宜;

②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21)辽0281民初4517号之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驳回原告邱玉英的起诉。 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决诉讼对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

⑸因涉嫌虚开发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瓦轴医院、被告人邹桂泽、郭晓杰、孙金元涉嫌虚开发票罪。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做出了(2019)辽02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瓦房店轴承医院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瓦房店轴承医院涉案赃款人民币12,666,007.42元,上缴国库。 截止2021年9 月30日,上述应上缴国库款及罚金已经缴纳9,682,210.54元,尚未缴纳3,183,796.88 元。

⑹房屋建筑物中职工医院住院部楼和职工医院住院处门诊部楼存在扩建情况,扩建房屋的面积由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房屋建筑物面积进行了核对,未发现重大差异,本次评估仅对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发表意见。 若评估报告日后实际办理产权证时,所确认的有关面积等信息与本次申报及评估所确认信息不一致时,委托人以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需据实调整本报告所披露。

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瓦轴集团所有。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在未来仍可继续以租赁方式持续使用该土地使用权。

⑻被评估单位经营使用的门诊大楼为租赁取得,假设被评估单位能够在未来期可继续通过租赁方式持续使用门诊大楼。

5.其他披露内容详见《瓦房店轴承医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210C018221号)、《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瓦房店轴承医院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2]第007号)等大连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6.本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出资人应在信息公告期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的竞价规则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信息公告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的竞价规则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本项目公告等相关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⑴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⑵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标准详见产权受让申请书。

4.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⑴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⑵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⑶同意并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告附件)的全部内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签署《交割确认单》。

⑸同意与转让方签署《交割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意本项目转让标的于变更登记前划款可能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⑹同意自转让标的单位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双方签署《交割确认单》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⑺同意在本次交易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单位续期事宜,将转让标的单位经营期限续期至2022年12月19日。同意若转让方未在2022年12月18日前成功办理续期,受让方仅有权解除瓦房店轴承医院33.32%出资份额转让的交易合同,转让方将相应价款返还受让方,但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同意除此之外,转让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⑻交易前已经自行了解本项目满足出资人变更登记涉及的相关事宜,同意交易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变更登记事宜,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事宜,所有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对价,也不得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

⑼同意转让方将本项目交易结果报民政局即视为转让方所有义务履行完毕,转让方不再具有配合受让方办理任何事项的义务。

⑽本次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作为转让标的单位出资人,同意转让标的单位以不低于转让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受让转让方住院部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瓦国用(2000)字第0379号)。

⑾本项目成交后,若转让标的单位其他出资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受让方需同意按照不低于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按比例折算)受让其出资份额。

⑿同意本项目成交后一年内,受让方不得单方解除转让标的单位员工劳动关系,转让标的单位员工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⒀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8.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9.转让标的单位门诊楼房地产系从转让方处租赁,截止2022年6月30日,共计欠付租金129万元。受让方同意在成交(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后一年内协助转让标的单位解决欠付的租金。如在成交满一年转让标的单位仍欠付租金,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欠付租金,剩余部分返还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