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米狗热门项目解读 | 禹州神火隆瑞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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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 禹州神火隆瑞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1年7月11日 , 注册资金 8633万人民币 , 地址位于河南, 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对煤矿的投资、投资咨询及管理。

该公司在 2021 年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中, 披露的资产总额(万元):2190.92 , 其中营业收入(万元):16.81 , 利润总额(万元):-1178.31 , 负债总额(万元):22902.63 , 所有者权益(万元):-20711.71 。

该公司本次披露的项目名称是禹州神火隆瑞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底价:1 元 , 拟转让比例:51%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2年06月22日 至 2022年07月19日。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河南地区在塔米狗平台的历史发布量 1763 个, 历史完成量为 535 个, 完成金额 457.74 亿元 , 完成率 30% 。 据塔米狗平台统计采矿业行业在塔米狗的历史发布量 2111 个, 历史完成量 315 个, 完成金额 665.73 亿元 , 完成率 15% 。

重要信息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因停工停产未进行2021年度审计,2021年度审计报告栏目披露数据来源自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标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已过期,现处于存续状态,但常年未实际经营,转让方承诺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配合受让方完成经营期限的变更。

交易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  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保证金高于成交价格,超出部分(即保证金扣除全部价款)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最终受让方。

(5)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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