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巩固和提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村各类产权流通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省农村产权流通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贯彻落实第一条(0x9a8b )和(0x9a8b ) )国办发( 2014 ) 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转移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吸纳农村集体收入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人、受让人。
第四条办理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法律、自主、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转移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转移交易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流动交易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动交易,配合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设立乡(镇)工作站,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方,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
第七条省、市、州、县、区、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动交易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农村产权流动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
第八条全省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由省、市、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动交易机构组成。 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制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依法负责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制定工作,做好权属变更登记、权属验证、农村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数据和信息统计、汇总报告、分析和监督预警,有条件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设立县(市、区、特区)级农村产权转移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转移交易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和申请受理、转移交易组织化、交易鉴证出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助等综合服务。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级农村产权转移交易机构设立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建立全省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体系。
第九条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省、市、州、县、区、特区、乡、镇、镇统一的多功能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要建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大数据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十条省、市、州、县、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处理和登记等工作,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通交易市场的流通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通交易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应当通过统一调整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交易品种、程序和规范
第十二条不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都可以进入农村产权市场交易。 目前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 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在规划范围内,包括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资产。 包括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资产(土地除外)的所有权、使用权。(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份。
(十)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转让等。 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者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招商、转让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动交易的产权。
第十三条流转交易转让人、受让人和被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利合法明确
(二)转让人、受让人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人、受让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转移交易的基本流程为:交易申请—资料验证—信息公告—意向受让方登记—交易保证金缴纳—组织交易—成交合同—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交易审计凭证出具。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的鉴证范围,对已经流动交易且符合条件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鉴证。 鼓励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股权(份额)在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登记托管、转让等。
交易完成后,需要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协助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
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人、项目介绍、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并与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开展银行、保险等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转移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的转移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通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集体委托村庄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转移交易过程中,发生标的权不合法、不明或者纠纷等情形的,经本级农村产权转移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以中止或者中止交易。 中止交易的,达到交易条件后,可以重新开始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机构应当强调市场平台服务的公益性质,合理控制投资回报,依法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征交易服务费。
第四章交易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使用规范统一格式的文件,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动交易活动的信用状况。 推行农村产权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服从说服的;
(二)围堵洽谈交易项目,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擅自查明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连续出现乱发招标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产监〔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提出“县级政府各类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并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组织协调。
截至2021年底,全省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共计35家。由于全省未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功能定位不清,大多地方存在有机构没人员、有人员没业务、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效率低等问题。因此,研究制定符合贵州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活动,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二十七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范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概念。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及交易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是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统一的多功能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级财政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
第三部分是交易品种、程序与规范。明确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十二类农村产权都可以作为交易品种。本部分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交易监管。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五部分是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说明。
三、主要事项
(一)关于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制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查证、农村金融等方面服务工作。
市(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做好数据与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有条件的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县(市、区、特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综合服务工作。
同时,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关于交易品种
根据黔府办发〔2015〕45号中明确的12大类交易品种,《办法》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和业务开展需求,继续保留12大类,并将其进行细化成33项,形成《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目录》。
(三)关于交易流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四)关于应进必进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五)关于支持政策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支持范围。
(六)关于组织领导
《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转交易,协助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乡(镇)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依法依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七)关于工作协同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支持配合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