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解读-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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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百度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_度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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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就不是指我们的电子签章产品就可以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呢?

首先这里题到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是电子签名法中提出的需要工信部认定的单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威的CA机构。那电子签章产品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答案是肯定需要的。 电子签名法中的核心关键词在第十四条中说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中有说明,符合(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4条。当然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有很多例如指纹、密码等技术,但这些技术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中的三、四两要求。**其实电子签名法中指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就是业界采用的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需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是基于PKI数字证书体系合法、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