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架构设计笔记(98)——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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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9 月通过, 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 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 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 1991年5月通过, 2002 年 9 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十分详细 、 明确地对着作权保护及具体实施作出大量明确的规定。

1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1 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2 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着作权属于单位。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着作权归单位享有。

其他职务作品,着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2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2.1 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着作权人又称为原始着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 、 开发者将依法取得着作权资格。受让者又称为后继着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着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着作权的人。

2.2 著作权人的确定

着作权法在认定着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 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着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着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着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着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3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 种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 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 、 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 、 转让权:即以复制 、 表演 、 播放 、 展览 、 发行 、 摄制电影 、 电视 、 录像或者改编 、 翻译 、 注释 、 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1 保护期限

① 着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 、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死亡后,着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

② 着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 、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 、 终止后,其着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2 使用许可

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着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在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着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10 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 、 表演者 、 录音录像制作者 、 广播电台 、 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名作者姓名 、 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着作权。

  1. 为个人学习 、 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 、 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 、 期刊 、 广播 、 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 、 期刊 、 广播电台 、 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 、 期刊 、 广播电台 、 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 、 评论员文章。报纸 、 期刊 、 广播电台 、 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 播放的除外。
  5.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6.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图书馆 、 档案馆 、 纪念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 绘画 、 摄影 、 录像。
  9.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0.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