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头寸与加密货币

123 阅读2分钟

7月22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发布了一封解释函,阐明了国家银行和联邦储蓄机构为客户提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权利。该解释函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国家银行和联邦储蓄机构,也同样适用于许多已经授权州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类似功能的州。

这标志着,美银行业参与加密资产运营的法律条件已经初步具备,通过托管将使得加密资产(密钥托管)账户体系与银行体系业务操作流程,即银行账户体系之间发生关联,进而为(所托管的)加密资产提供银行头寸的技术准备亦将完备。

7月24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拒绝驳回对一家地下比特币交易平台运营商无证从事资金划拨业务的刑事指控,主审法官BerylA.Howell在呈送特区法院的文件中指出,“货币泛指交换媒介、支付工具,或价值储藏,比特币正是这些。”

特区联邦法院没有给出关于“货币”的具体定义,只是基于《资金划拨法》做出认定。这一关于货币的界定虽然模糊,但无疑强化了强制许可经营和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的司法力度。

联邦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之前便对利用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采取严厉措施,以应对美国贩毒、枪支和非法交易等资金的划付。

“上帝关上一扇门时,同时也会打开一扇窗。”果真如此吗?比较两则消息不难发现:银行业通过托管渗透进加密资产或加密货币交易已成趋向,因为托管意味着银行信用的介入,更标示着技术的接入,距离为加密资产交易提供银行头寸的全面融合已不遥远;另一方面,加密资产交易是数字网络社区活动,没有银行机构的参与,脱离了金融功能监管的范畴,因此由司法行政当局严厉管控。

简言之,加密资产在数字社区之内的确具有货币属性;在社区之外,加密资产只具有资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