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日志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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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

1.附条件。婴儿性别自怀孕是就已确定,是自然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不可以。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孟父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处分房产属于有权处分,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老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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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1.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式只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而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义务是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履行与否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身无关。本案中,儿媳刘某能否将生育一男孩是不确定的事实,且该不确定的事实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而这签订的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协议。

2.不能。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1)卖方无权处分不动产;(2)买方受让不动产是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买方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本案中,孟父与儿媳刘某签订赠与协议后四合院的所有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仍归孟父所有。后孟父将四合院再次出卖给李某的行为细有权处分,李某继受取得而非善意取得四合院的所有权。

民法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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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

EG

老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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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

题目

【实战演练】45

甲欲杀害乙,向乙投毒,乙服毒后疼痛难忍,导致轻伤。甲见状后悔,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甲不慎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乙死亡。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并且造成了损害结果(乙的死亡)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C. 由于甲导致乙死亡,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中止犯)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考点】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中止犯的处罚

我的答案

D

老师答案

【解析】第一,甲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就要求死亡结果和甲的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判断该因果关系时,存在介入因素,也就是甲不慎酿成的车祸。该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此该介入因素和甲前面的杀人行为属于独立关系。该介入因素当场导致人死亡,阻断了杀人行为的危险流,因此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车祸,而不应当归属于杀人行为,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不慎酿成车祸,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甲的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由于甲实施了可能有效的中止抢救行为,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这便是中止有效性的例外,也即一般的犯罪中止要成立的话,要求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但是本案中,由于介入因素的原因,虽然甲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但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第三,刑法第24条中的“造成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指中止抢救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乙的死亡结果不属于这里的“损害结果”,因为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甲的杀人行为导致乙轻伤,该结果属于这里的“损害结果”。

第四,在罪数上,对甲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题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