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日志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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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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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

1.处分行为。没有为相对人创设义务。
2.不能。
3.能。

老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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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1.处分行为,因为海马公司以办公用房作担保的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产生物权的效力,属于处分行为。

2.不可以,基于物权法定的原理,物权的效力由法律规定,不动产仅能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客体为动产和权利,即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不能。因为不动产抵押权采公示生效主义,即不动产抵押权依登记。本题中,海马公司仅交付的办公用房,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工商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资料收集

在德国民法上,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 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想通过法律行为确立一项债务关系或变更债务关系的内容,一般就需要订立合同,即债务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单方法律行为才可产生债务关系,如悬赏广告"。简言之,负担行为是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债权合同(买卖、赠与、租赁等)。

处分行为则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转移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等"。

就上述两种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而言,德国学者指出,负担行为"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的行为"

民法客观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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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

BCD

老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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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

题目

【实战演练】42

甲欲杀害乙,向乙投放毒药。乙服毒后疼痛难忍,甲又很后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时,乙已经被邻居丙开车送往医院,并抢救成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犯罪未遂

B.甲构成实行终了的中止

C.甲构成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D.由于乙的抢救成功不是甲的抢救行为导致的,因此甲不构成犯罪中止

我的答案

B

老师答案

【解析】实行终了是指将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实行完毕。甲已经向乙投放了毒药,因此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实行终了之后,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在此要求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是指采取了具有可能有效性的抢救措施。实际的有效性是指抢救措施发挥了实际效果,避免了结果发生。甲拨打120急救电话,找救护车赶来,这种行为是一种具有可能有效性的抢救措施。

虽然乙被抢救成功不是甲的抢救措施的功劳,但是危害结果的未发生与抢救措施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抢救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属于实行终了的中止。

本题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