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
题目
我的答案
1.双务合同。买方负有付钱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产品的义务,故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曹某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虽然商场已将电视交付孟某,但某梦并未取得电视的所有权,木孟某对电视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善意相对人曹某对此一无,且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股曹某善意取得质押权。
老师答案
资料收集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
3.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
延伸阅读
改正
1.双务合同。因买卖合同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故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不可以。试用合同使用人在试用期间处分标的物,视为购买标的物,标的物发生简易交付,孟某取得所有权,孟某的质押行为是有权处分,股曹某不能善意取得。
民法客观
题目
刑法客观
题目
【实战演练】37
关于着手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甲趁乙家没人,溜进乙家,在乙家的饮水机中投放了毒药。此时甲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着手
B. 甲给乙邮寄毒药,乙收到后没有打开包裹,因为其他事情而匆忙出门。此时甲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着手
C. 甲指使8岁小孩入户盗窃。小孩在翻墙时被抓。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未遂
D. 甲为了伤害乙,先大量饮酒,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在此状态下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在饮酒时已经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着手
【考点】着手的认定
我的答案
C
老师答案
【考点】着手的认定
【解析】主流观点认为,就着手行为而言,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此时便已经着手。
A项,虽然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由于此时乙家没人,该行为对乙家人的生命法益尚未造成紧迫、直接的危险,此时尚不构成着手。等到乙家人准备饮用时,法益遭受紧迫、直接的危险,甲的故意杀人罪才属于着手状态。
B项,就隔离犯而言,如果邮寄的物品在运输途中没有危险,则应当以收到并产生紧迫、直接危险为着手标准。虽然乙已经收到,但是没有打开包裹便出门。此时对乙的法益没有产生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此时甲的故意杀人罪没有着手。
C项,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应当以被利用人为标准。小孩在翻墙时被抓,表明小孩的盗窃行为尚未着手,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
D项,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标准,不应以原因行为为标准,而应当以导致结果的行为为标准。因此,甲的故意伤害罪在甲开始实施伤害行为时才算着手。
本题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