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战俘每日劳动时间,包括往返路程之时间,不应过度,绝不得超过拘留国本国普通工人在该区从事同样工作者所许可之时间。通常情况下,本国普通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

此外,战俘在每日工作之中间,必须给予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若拘留国工人的休息时间较长,则战俘的休息亦应与之相同。战俘每周应享有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整期,以星期日或其本国所遵行的休息日为宜。工作满一年的战俘应给予连续八日的休息,在此期间工资应予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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